一、 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二、 7.2.11 总质量大于 12000 kg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 16000 kg 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 10000kg 的挂车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 kg 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三、 7.12.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若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通知驾驶员,该信号灯不应迟于促动控制装置发亮。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但也允许采用当储液器内液面低于制造厂规定值时点亮的红色信号灯。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检查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该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四、 8.2.5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 150m 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五、 8.2.7 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
六、 8.5.5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若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有关规定。
七、 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八、 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 110% 。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九、 11.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十、 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以上要求自 2005年5月1日对新注册登记车辆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