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行驶记录仪这个一度引起厂商高度关注的产业再一次进入商家的视野。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兴起已经是有据可依了。
颁布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 的国务院令第 405 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提到“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这份文件可谓是波动了众多厂商心中的一道弦啊,曾几何时,汽车行驶记录仪产业也是风风火火的,但由于众多说不清,理还乱的原因,记录仪最终被迫平静下来。这一次又将怎么样呢?
似乎是想厂家之所想啊,今年我国政府部门又陆陆续续下达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使记录仪不火起来都难。 2OO5 年 4 月 24 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 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 GPS 卫星定位系统。”近日, 国家安监总局 2005 年立法计划 确立了 2005 年调研论证的部门规章立法项目,其中一项就是《道路运输企业汽车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这使得我国行驶车辆记录仪的安装更加明朗化。
2005 年 6 月 16 日 颁发的 2005 年第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 4 个小时。”第七十三条提到“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种种迹象表明,此次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兴起不再是空穴来风。相信在国家和厂商共同地努力之下,记录仪未来的市场前景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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